“肥汁米兰” 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
- Categories:classic case
- Author: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21-09-2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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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案件焦点: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克服禁用条款的可能性更高
“肥汁米兰” 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
(Summary description)案件焦点: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克服禁用条款的可能性更高
- Categories:classic case
-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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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21-09-2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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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六悦榕坊餐饮有限公司
案件焦点: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克服禁用条款的可能性更高
我们客户申请的“肥汁米兰”系列商标因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米兰”而被商标局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禁用条款予以驳回。我们的法律意见是,该商标与“米兰”完全不同,且“米兰”有第二含义,为一种常见的植物“米兰花”。加之客户是将该商标使用在其经营的中餐厅及相关的商品与服务上,且不是一提及“米兰”首先联想到的第18、25类等与时尚、服装相关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也不会从“肥汁米兰”中解读出与外国地名“米兰”相关的含义。为此,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但是非常遗憾,类似情况的驳回复审诉讼均未获得法院支持。但从相关案例的判决中所列举的证据显示,大多为证明“米兰”存在“米兰花”之含义提供的仅是网络检索结果。于是我们决定另辟蹊径,意欲在证据上予以加强。故而联系了来自北京的园艺专家倪老师寻求帮助。倪老师提供的《花卉盆景实用大典》便有“米兰花”的详细介绍。同时我们还购买了书籍《植物百科》对“米兰”含有第二含义予以证明。最终,我们的法律意见及证据均被商标局采纳。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虽包含“米兰”,但其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客户的该13件驳回复审均获得商标局支持,全部商标均顺利初审公告。此外,该客户此后申请的“肥汁米兰”商标至今均未有再因含有“米兰”而发生驳回。客户的利益由此获得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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