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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美谷”商标异议案

“东方美谷”商标异议案

  • Categories:classic case
  • Author: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21-09-29 14:20
  • Views:

(Summary description)案件焦点:本案对于在面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时,应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具有典型意义。

“东方美谷”商标异议案

(Summary description)案件焦点:本案对于在面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时,应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具有典型意义。

  • Categories: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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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21-09-2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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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

案件焦点:

  本案对于在面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时,应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具有典型意义。

 

  被异议商标第23375053号“东方美谷”由上海艾因星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申请,2017年12月20日初审公告,异议人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期限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称“东方美谷”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打造的产业联盟名称,委托异议人负责品牌管理和保护,“东方美谷”属于异议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人基于其地域及行业原因对该情形理应知晓,未经授权擅自将与该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东方美谷”经过大规模前期筹备及推广等活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异议人作为同行业者和地域较为邻近的市场主体具有较大知晓异议人“东方美谷”商标的可能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因“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与“东方美谷”项目名称完全相同,其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本案对于在面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时,应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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