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保”商标无效宣告案
- Categories:classic case
- Author: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21-09-29 13:54
- Views:
(Summary description)本案焦点:在于“大保”与“太保”是否构成近似,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商标构成近似的影响因素之一,以及企业字号简称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被认可为在先权利,从而可以对抗商标权。
“大保”商标无效宣告案
(Summary description)本案焦点:在于“大保”与“太保”是否构成近似,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商标构成近似的影响因素之一,以及企业字号简称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被认可为在先权利,从而可以对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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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21-09-2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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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信息:
本案焦点:
在于“大保”与“太保”是否构成近似,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商标构成近似的影响因素之一,以及企业字号简称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被认可为在先权利,从而可以对抗商标权。
争议商标第11637581号“大保”由被申请人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提出申请,2014年1月20日初审公告,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裁定异议不成立,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后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于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知院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简称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东方伟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请求,争议商标经国知局重裁,已予以无效宣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大保”与“太保”是否构成近似,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商标构成近似的影响因素之一,以及企业字号简称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被认可为在先权利,从而可以对抗商标权。本案的最终裁定对于上述两个争议焦点的结果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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