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商标无效宣告案
- Categories:classic case
- Author: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21-09-29 13:58
- Views:
(Summary description)本案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上汽”商标无效宣告案
(Summary description)本案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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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被申请人:邹年盛
商标信息: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第16094750号“上汽”商标由被申请人邹年盛于2015年1月6日提出申请,2016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第4178551号“上汽”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商评委经审查裁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不服商评委裁定,在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裁定生效,该商标已被公告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商评委的审查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利益。该案中商评委及北知院对“误导公众”及如何适用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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