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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联”商标异议案(本案被评为2017年典型案例)

“招联”商标异议案(本案被评为2017年典型案例)

  • Categories:classic case
  • Author: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21-09-2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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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本案异议人是由招商银行旗下香港永隆银行和中国联通共同出资成立的,“招联”取自招商银行的招子和联通公司联字,代表两家公司合作。招联作为公司字号和商标具有特殊含义。招联公司以微金融,新互联为发展理念,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运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构建基于互联网进行信用分期,融资理财,移动支付等产品系列,为消费者提供普惠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

“招联”商标异议案(本案被评为2017年典型案例)

(Summary description)本案异议人是由招商银行旗下香港永隆银行和中国联通共同出资成立的,“招联”取自招商银行的招子和联通公司联字,代表两家公司合作。招联作为公司字号和商标具有特殊含义。招联公司以微金融,新互联为发展理念,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运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构建基于互联网进行信用分期,融资理财,移动支付等产品系列,为消费者提供普惠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

  • Categories: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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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21-09-2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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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异议人:招联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

商标信息:招联 36类

  本案异议人是由招商银行旗下香港永隆银行和中国联通共同出资成立的,“招联”取自招商银行的招子和联通公司联字,代表两家公司合作。招联作为公司字号和商标具有特殊含义。招联公司以微金融,新互联为发展理念,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运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构建基于互联网进行信用分期,融资理财,移动支付等产品系列,为消费者提供普惠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2014年招联商标在第36类上被“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于2014年9月4日抢先申请,并于2015年7月20日公告,我司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后,于2015年10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和主张:被异议人申请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使用招联商标权,属恶意抢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异议人请求商标局裁定该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经商标局评审,对异议商标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

  本案典型意义

  1、对抢注他人独创性较强商标,恶意明显的,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时,对有一定影响要求不宜过高。

  2、根据互联网时代,要正确认识互联传播迅速广泛的特点,考量商标知名度和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上,应突破传统思维,不宜过于强调时间的持续性,应用与时俱进,运用互联网的思维理解认定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在考量网络传播影响力和应知时,也应注意区分不同的经营主体。一般从事信息咨询服务和电商公司,对网络信息比较敏感,关注度较高 ,信息知晓较快 。在结合具体案情时,也应把不同应知主体作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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